权威解读我省新出台山东省畜禽屠宰管
年12月25日,省政府发布《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号),该《办法》将于年5月1日起施行。
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公众生活水平的提高,肉食品消费量大幅增长。在数量增长的同时,质量安全隐患始终存在,基于利益驱使,屠宰病死病害畜禽和销售注水肉等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威胁公众健康。现行《山东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调整对象仅针对生猪屠宰,并且在屠宰环节质量管理制度和疫病防控制度等方面不健全,已经不能适应当前屠宰质量安全和动物疫病防控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目前,黑龙江、辽宁、吉林等省市针对畜禽屠宰已经制定出台专门的法规、规章,管理范围基本涵盖猪、牛、羊、鸡、鸭、鹅等畜禽屠宰。因此,借鉴外省市做法,结合我省畜禽屠宰监管工作实际需要,重新制定一部全面规范畜禽屠宰的省政府规章十分必要。
《办法》共6章41条,主要内容和创新点包括:一是明确调整范围。鉴于我省猪、牛、羊、驴、兔、鸡、鸭、鹅等畜禽屠宰均已形成较大规模的实际情况,将上述畜禽屠宰管理一并纳入调整范围。二是完善规划设置及行业布局。要求制定全省畜禽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统筹规划畜禽屠宰厂(场)的设置,引导畜禽屠宰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三是建立畜禽屠宰环节全过程管理制度。明确进厂(场)查验制度、出厂(场)记录制度、质量管理规范和品质检验制度以及问题产品报告、召回制度等,使畜禽屠宰厂(场)内部质量管理制度更加完善。四是建立畜禽屠宰环节疫病防控制度。明确屠宰厂(场)的疫病防控主体责任,做好动物疫情排查和报告;明确官方兽医的监管责任,依法查验畜禽屠宰场所动物检疫证明和用药记录等文件。五是强化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追究。
山东乡村广播《科技热线》节目特意邀请到山东省畜牧兽医局畜禽屠宰管理处,副处长伏丽萍为大家详细解读该《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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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
背景和原因
俗话说,“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畜禽产品作为居民日常生活的必需品,它的管理水平和质量安全标准直接关系到我们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山东省是畜牧业养殖屠宰加工的的大省,也是全国畜禽产品的主要输出省份和国家的优质畜禽产品的生产基地。因此,制定出台《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对于规范畜禽屠宰行业监督管理、夯实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统筹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建设,强化全过程监管,保证肉类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市场信誉度都显得尤为重要。尤其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公众生活水平的提高,肉食品消费量大幅增长。在数量增长的同时,质量安全隐患始终存在,基于利益驱使,屠宰病死病害畜禽和销售注水肉等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威胁公众健康。出台《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基于以下下几个方面的考虑
一是在年《食品安全法》修订以后,我省现行的《山东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是年出台,最近的修订时间也是年8月,时间跨度就已经相对很长了,无论是在监管的内容上还是在打击违法犯罪的力度上都需要进一步的加强和调整。
二是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要求,全省生猪屠宰监管职能已经由商务部门划转到畜牧兽医部门监管,上下贯通的畜禽屠宰管理体制基本建立,各级畜牧兽医部门承担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和畜禽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管职能,监管职责范围相较商务部门单独管理生猪屠宰时大幅扩大。年,国务院发布《关于修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号),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中“商务主管部门”修改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解决了畜牧兽医部门生猪屠宰监管法律主体资格问题。但在其他畜禽方面,则没有明确规定。而我省自年职能交接后,尚未对《山东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进行修订。这一局面,可能导致畜牧兽医部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于法失据,存在较大法律风险。做好与职能相适应的法制配套,填补空档、消除盲区,可以从根本上扭转畜牧兽医部门屠宰管理服务工作无章可循、无法可依的被动局面。
三是畜牧经济和改革升级需要提供更为全面的坚强的法律保障和监督管理。目前,我国人均每年肉类消费量59千克,是世界平均数的两倍,禽肉、牛羊肉的消费比例不断增加。我国每年肉类产品冷链流通率超过15%,冷链运输率超过30%,冷链物流规模快速增长。与此同时,肉食品质量安全问题也时有发生,风险隐患不断增多,生猪私屠滥宰屡禁不绝,牛羊饲喂“瘦肉精”、注水、掺假,交易市场宰杀活禽增加疫病传播风险等等。畜禽屠宰法制建设的滞后,使得行业发展失序、监督管理失位、质量安全失控的风险不断增大,成为制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肉品消费安全的重大瓶颈。
因此,我省这次将《山东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改为《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是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更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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