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渝普法医疗事故中,医院未尽告知义务须担
患者是医生的衣食父母,病人成就了医生的事业。反过来说,医生是患者的健康卫士、救命恩人。医患之间本当亲如鱼水,但在现实生活中,这种原本唇齿相依的关系变得剑拔弩张起来。近年来,医患纠纷成为社会各界 骨髓移植风险告知不详医方被判赔偿精神损失
文娟(化名)是父母的心肝宝贝,然而谁也想像不到,正值芳龄的她突然间患上了白血病,在巨大的不幸面前,一家人合计,就是倾家荡产也要挽救文娟的生命。去年4月16日,文娟在南京一家“三甲”医院接受了骨髓移植手术。手术后文娟的病情较稳定,岂料到了5月28日,她出现咽喉溃疡、尿路感染等症状,之后3天内白细胞、血小板及血红蛋白出现明显下降,医院根据文娟的病情,随即再次为她进行了骨髓移植手术,但是术后不久文娟就出现了严重的感染并发症,最终于7月4日死亡。
医院未能充分告知手术风险,同时诊疗行为也存在过错,导致了女儿的死亡,医院告上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医院赔偿医疗费、陪护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0余万元。而医院则认为对患者的治疗不存在过错,第二次移植手术前已经向患者亲属告知了有关事项,患者的死亡是其自身疾病导致的,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医院对于文娟的诊断明确,采取的治疗措施符合诊疗规范。但在文娟第一次移植失败后,存在两种补救措施,而再次进行移植比继续进行刺激造血治疗的风险大,医院应当向患者方充分说明两种治疗方案的利弊及风险,由患者方作出选择,但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医生尽到了上述义务。这势必使患者亲属对医生决定的再次移植所到达的效果产生较高期望,而治疗最终未获成功,医院应向患者的亲属支付精神抚慰金。据此,医院一次性向原告支付精神抚慰金元。
医疗机构的告知说明义务,是一个法定义务,它体现的是对患者自己决定权的尊重。但是在现实中,医患双方常常忽视了这个问题,特别是医生,认为患者是门外汉,告诉了也不懂。尤其是涉及数种治疗措施的时候,不告知患者治疗措施的利弊得失,自己替患者决定的现象比较普遍。其实患者将自己托付给医生,并不是将自己所有的权利都交给了医生,毫无疑问,患者还保留了自己决定命运的权利。
在本次案件中,在存在两种治疗措施的时候,医生对于两种治疗措施的风险,没有对患者作完整的告知说明,而是自己选择了再次骨髓移植,但是术后没有效果,应该对患者予以赔偿,但是具体的赔偿范围应予斟酌。
医院误诊判医院要担责
引发医患纠纷的医院误诊。那么,医院误诊是否应赔偿患者损失?
关节炎误为淋巴癌原告获赔偿12万元
22岁的徐医院诊断,被告知患上了淋巴癌。据医生表示,徐某病情已呈恶化状态,最多只能活5个月。至此,徐某在该院接受了9次化疗。化疗把徐某折磨得死去活来,连上卫生间都要母亲扶着进出。
被预言活不过5个月的徐某,似乎创造了生命的“奇迹”。5年之后,徐某还顽强地活着。因左耳淋巴结肿大到该院检查,医生仍定性为淋巴瘤,且属中度恶性。同年10月9日,徐某因左颈淋巴结肿大,徐某接受该院另一科室医生检查,结论是不支持原有诊断,建议转上海会诊。同年,徐某拖着弱不禁风的病体,医院。该院专家诊断徐某并非患有淋巴癌,而是类风湿性关节炎。回到南京后,医院告上法院,索赔30万元。医院诊断,诊断结论排除了淋巴瘤的可能。
法院审理认为,医院,该院对类风湿关节炎应有准确确诊能力。主治医生未经会诊,就认定徐某患上淋巴瘤,此为过失一;在对徐某实施化疗期间,未重视其病情,仍继续化疗,导致原告损失和伤害扩大,此为过失二。据此,医院对误诊有过错,判决赔偿徐某各项损失12万余元,其中精神损失费为5万元。
眼中石子未被取出失明儿童输了官司
年1月,5岁的小亚强(化名)被鞭炮炸伤右眼,送入南医院治疗。小亚强在做过“右眼角膜清创缝合术”后,提前出院。医院提醒他应及时复诊,但小亚强并未在规定时间内复诊。等他到该院复诊时,B超检查显示“右眼玻璃体浑浊,网膜脱离”,医院当即建议他入院手术。次日,家人将医院手术。手术中从小亚强的眼中取出一枚砂石,而小亚强的视网膜病变严重,最终失明。不久,医院告上法院,称该院未能查出患者眼球中的砂子,导致小亚强未及时治疗造成终身残疾,医院赔偿7.6万元。
法院认为,医院未查出患者眼球中存在的异物,存在误诊过失;但小亚强也未遵医嘱及时复诊,而他的玻璃体视网膜病变,与其外伤、感染和视网膜脱离有直接的关系。医院的诊断过失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联系,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医院误诊引发,法院缘何判决不同呢?
在司法实践中,必须明确“误诊”一词,是医学概念而非法律概念。所谓误诊,是指医生的诊断与患者实际情况不一致。由于病人情况各异,许多疾病外在表现形式的相似性,及目前医疗技术发展的局限性等因素,误诊现象是不可完全避免的。国外一些发达国家的误诊率,达到30%左右。从法律角度考虑,根据侵权法理论,医院的医疗行为有过错,并与患者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的前提下,才能认定其应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有过错的误诊”和“导致产生损害后果”,是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必须条件。
法院审理的这2起医疗纠纷案件,法院支持徐某的请求,是因为该案例中的误诊是医生过错造成的。此外,徐某的损害后果,与医院的过错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而在案例二小亚强的医疗纠纷中,医院虽有误诊事实,但与患者失明的损害后果没有必然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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