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保险当中的如实告知要怎么告知
投保健康险时,如实告知将直接关系到后期的理赔。如实告知的重要性有的时候甚至大于你买的到底是什么保险
今天以一个保险理赔诉讼纠纷案例来实际解释健康告知在法律层面是如何理解的。
案件回放
年6月5日,投保人于某在xx人寿公司为自己,子女,丈夫分别投保30万的重疾险
年1月21日.投保人于某被确诊为左叶甲状腺微小乳头状癌I期
年3月2日保险公司以投保人存在不如实告知而拒赔
投保人举证自己做到了如实告知,将甲状腺结节等疾病告诉了保险销售人员,保险销售人员作证证明确实告知了。但是保险销售人员自己认为问题不大就没有向保险公司告知。
保险公司认为:
保险销售人员的证词属于人情证词,证词不可采信
投保人所患疾病不属于重大疾病,因此不应赔付和豁免保费
投保人投保前患有甲状腺结节等疾病,对保险销售人员的告知是属于非善意告知,未尽到如实告知义务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该保单合法有效。投保人所患疾病符合重大疾病理赔。对于保险公司辩称的不属于重疾,法院认为按照合同法规定,格式条款有两种不同解释的,做出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解释。保险公司脱提供的保险合同条款释义中未达到医学专业解释标准,也未尽到充分详细说明义务而达到普通人能够明确理解的程度。因此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败诉
接下来来到二审。二审首先重新确认一次一审查明的事实,并对双方提供的新证据进行举证和质证。对于双方的争议焦点进行法律解读。
在保险公司认为的投保人在投保时健康询问里有问到甲状腺或甲状旁腺疾病,投保人勾选了否其他的询问也是勾选的否
对于这个争议焦点,法院给出的解释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了对投保单询问表中所列概括性条款的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概括性条款有具体内容的除外”。
本案中被上诉人在投保时,上诉人的保险代理人张某某对投保单上载明的询问事项没有逐项询问,询问事项中“是”与“否”系张某某代为填写且没有被上诉人签字,张某某仅概括性地询问了被上诉人“是否(曾)住院、手术、或医生认为需要手术”,据此,被上诉人的告知义务仅限于“是否(曾)住院、手术、或医生认为需要手术”事项,对其患有甲状腺结节、甲状腺弥漫性病变、乳腺实质性点位性病变、宫颈糜烂二度没有如实告知不构成保险法中对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违反。
最终保险公司二审败诉。
总结:根据本案的审理情况,有以下几点需要在投保时格外注意。
1保险投保合同当中的签字非常重要,他关系到投保人是否准确完整的理解了保险合同条款的真实意义,以及对保险健康询问的再次确认
2对于健康告知,则是,保险销售人员的询问代表保险公司的询问.务必真实准确的回答,如果对于销售人员的询问有故意隐瞒或者重大过失导致的没有如实告知是可以被解除合同(成立两年的合同除外)
但是,根据保险法的司法解释,投保人的如实告知是仅限于保险销售人员的询问,如果没问到,那就不能说投保人没有如实告知了。要想证明投保人没有如实告知,就需要保险公司来举证。这个是本案的关键节点。
3就是合同法四十一条:格式条款有2种不同解释的,按照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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